农民专业合作社
农民专业合作社(Farmer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)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,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、加工、运输、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、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,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。拥有一定组织架构,成员享有一定权利,同时负有一定责任。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制定的《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》,对统计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。依据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》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其他法人,不属于企业法人。 根据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第十六条的规定,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:1.参加成员大会,并享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。2.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。3.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。4.查阅本社的章程、成员名册、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、理事会会议决议、监事会会议决议、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。5.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上述规定是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规定成员享有的权利,除此之外,章程在同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不抵触的情况下,还可以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规定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中指出,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,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,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,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,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,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。同时指出,合作社成员可以包括农民、以及与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。但是,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。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途径:《农民专业合作法》第十三条:“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,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,申请设立登记:(一)登记申请书;(二)全体设立人签名、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;(三)全体设立人签名、盖章的章程;(四)法定代表人、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;(五)出资成员签名、盖章的出资清单;(六)住所使用证明;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。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,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。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,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