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foundation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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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会管理条例
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是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,维护基金会、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而制定的条例,于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上通过,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。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、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,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,按照规定申请换发登记证书。该条例所称基金会,是指利用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,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,按照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。